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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心路历程]“放开手”才能“接上手”


时间:2015-11-10 08:57:48  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  作者:陈仕丽 字体大小:[大][中][小]

    去年10月,我离开工作了10余年的案件审理岗位,接替我的是已在审理室工作3年多的小范。年底是审理室一年当中工作最繁忙的时期,看着小范有条不紊忙碌的样子,我不禁回忆起以往的点点滴滴。

记得小范调入县纪委审理室后,领导安排我抓紧时间带出一个接班人。为了让小范能尽快熟悉和了解案件审理工作,我制作了工作流程图,又列出一张业务书籍清单,详细向他介绍这项工作的性质、范围。一段时间后,我便开始让小范审理一些简单的案件。

相比赌博之类的案件,贪污受贿、违反财经纪律之类的案件更加考验案件审理人员的功底。因此,每次审理贪污受贿、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这类案件时,我都会先做好阅卷记录,然后结合案件存在问题,逐点逐条地给小范解释说明。

我原以为这样的传帮带是最简捷有效的,但是此后发生的一件事,让我意识到了问题。

20125月的一天,小范向我汇报由他主审的某村主任公款送礼案件的情况:“201112月,马某用村集体资金购买价值1.2万元的烟酒、土特产,以争取资金名义送给曾任该村下派村支部书记的陈某……”

陈某在该村下派的时间?听完汇报我提出了问题。

“200710月至20108月。小范回答。

陈某已经离开该村1年多了,马某为什么还要给他送1.2万元呢?小范一下被我的问题问住了。

证明马某送礼的证据有哪些?我再问。

小范翻开阅卷记录本,指出了注明的证据情况。

马某提供的店铺销售底单,以及和马某结伴去某市的镇挂点领导笔录,这些都是间接证据,既不能证实礼品是否已经送给陈某,也不能证实马某购买了礼品。看过证据情况后,我直言不讳指出了问题。

鉴于案件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此案被退卷补充调查。经过重新调查,查实马某私自虚开报销了1.2万元的购水泥发票,除购买价值2000多元的礼品送给陈某外,余款被马某个人占为己有。后马某因犯职务侵占错误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。

小范出现这样的工作偏差,难道是我的工作方式存在问题?回想起当年刚到审理室时,老主任并没有向我传授过他的经验,而是把一个个案件丢给我,要我自己看、自己琢磨。确实,我有些急于求成了,总是在向小范灌输我的体会、我的经验、我的逻辑,其实这些体验只有小范自己去发现、去思考、去总结,才能真正据为己有

此后,我当起了甩手掌柜,所有案件都交由小范审理,我则根据阅卷情况进行点评、把关。我还要求小范练习撰写业务剖析文章,引导他在写作中查找薄弱环节、巩固业务知识。不知不觉中,小范的业务能力逐步提高。去年10月,小范被提拔为案件审理室主任。

案件审理工作专业性强、关联性广,培养一名专业案件审理人员,离不开时间的沉淀、经验的累积和实践的磨砺,也需要前人乐于传教、敢于放手,让新手尽可能接近案件背景、还原案件事实原貌,这样才能保证案件质量,把案件办成铁案,进而快步接手上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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